問:非台灣居民,是否一定要持有護照才能成為有限公司之股東及董事﹖
答:是。
問:有限公司可否出任為另一間有限公司董事﹖
答:可以。
問:公司董事及股東之資料可否被其他人士查閱﹖
答:所有在台灣註冊設立有限公司的資料,只有持有該公司股份之人供公眾查閱。
問: 已申請了一家公司但一直沒有營業,或是放著不予理會等需要使用時再使用,
請問個人要如何辦理,這種處理方法會有問題嗎?
答: 一、依公司法第十條項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
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
機關報請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,命令解散之。,公司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
者,即有上開情事之適用。先為敘明。
二、公司如不經營,欲辦理解散登記者,股份、有限公司應檢附之文件
1.有限公司:申請書、其他機關核准函、全體股東同意書、繳銷原領公司執
照。
2.股份有限公司:申請書、其他機關核准函、股東會會議事錄、繳銷原領公司
執照。
問:公司不可註冊設立名稱為何
答:公司名稱中不含下列之文字
一、公司名稱中所標明之組織種類、地區名、新、好、老、大、小、真、正、原、
純、真正、純正、正港、正統、堂、記、行、號或社之文字。
二、公司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,於業務種類之後,所標明之企業、實
業、展業、興業或工業、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。
我國及外國國名,但外國公司其本公司以國名為公司名稱者,不在此限。
管理處、服務中心、福利中心、活動中心、農會、漁會、公會、工會、機構、
聯社、福利社、合作社、研習班、研習會、產銷班、研究所、事務所、聯誼
社、聯誼會、互助會、服務站、大學、學院、文物館、社區、寺廟、基金會、
協會、社團、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
稱、關係企業、企業關係、關係、集團、聯盟、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文
字。其他不當之文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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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答集 5-2 問答集 5-4